安全出游,这份法律指南请收好

来源: 法治日报2023-08-27 18:59:3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假期外出游玩,享受悠闲的时光,领略美好的风景人文,是不少人的乐趣。炎炎夏日又正值暑期,不少市民都在计划着一家人来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但是,旅途中那些不愉快的“插曲”总是让人困扰。出行时哪些法律事项应当注意,遇到意外情况应当如何维权?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结合所办理的案件,发出法律提醒。

曾先生和妻子入住了某酒店的温泉房,打算度过一个“温泉假期”。某天早晨,曾先生来到酒店花园散步,行至花园内的石桥上,倚靠石桥的护栏看风景。忽然护栏脱落,曾先生从桥上跌落到河道内受伤,身体多处骨折,就医治疗了将近一年。

曾先生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各项证据看,曾先生是因护栏脱落掉入河中受伤,而酒店虽然主张是因曾先生有跨越等行为导致栏杆脱落,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酒店这一抗辩不予采信。

“而且,桥梁护栏作为安全防护措施,一般的倚靠行为并不会导致栏杆脱落,本案中的栏杆如此轻易就脱落,显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承办法官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排除这一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曾先生的各项费用损失,法院判决,扣除酒店已支付的费用,法院最终判决酒店仍需赔偿曾先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1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办法官补充道,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旦在酒店、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有条件的可利用手机、相机等保存好现场情况的影像资料,并留存好相关的消费发票单据、就医记录、医疗费单据等。意外发生后,可积极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可寻求消协帮助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那么在旅行过程中,如何远离有危险的人、事、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祸患?法官给出建议:旅行时注意自身安全保护是首要选择,以跟团旅行为例,选择具有正规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远离“低价游”“买保健品或保险送旅游”等旅游产品,以免掉入强迫购物陷阱。再比如租车出行时,要向正规租车行租赁,仔细检查车辆状况,核查车辆年检、保险是否齐备等,确保车辆没有安全隐患,驾车时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如果遇到“麻烦事”,要沉着冷静,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利益,不要盲目采取非理性的行为维权。

出发前因意外情况,消费者单方面需要变更或取消行程的,无论是“改”还是“退”,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消费者需要承担旅行社因此受到的合理损失。旅行途中,遇到“天价菜”“天价服务”时,消费者应当及时固定和保存好商家的菜单、宣传海报、结账票据等,在与商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等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遇到强制消费时,要保存好录音、录像,及时向旅行社归属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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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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