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便携式电打渔机下河电鱼;在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黄河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8人砍伐杨树82棵……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河南省高院通报了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相关资料图)
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张某仲、杨某国、黄某玉、王某廷、邵某祥经共同商议,在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台前县清水河乡原李清浮桥北岸西的黄河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并运输至台前县清水河乡邵集村东堆放,部分砂土已被出售。经过对堆放砂土检测、测量,非法开采的砂土为砖瓦用砂,堆放现场砂土19319.7立方米,已经运走出售砂土5414.4立方米,即五名被告人合计开采砂土24734.1立方米。
经价格认证,每立方米砂土18元,该批非法开采的砂土价值445214元。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五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并请求判令张某仲等五名被告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价值97459.2元及勘测鉴定费用2万元,并在河南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擅自在黄河河道禁采区采砂,非法采砂价值445214元,构成非法采矿罪,且五名被告人犯罪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邵某祥系累犯;被告人张某仲、杨某国、王某廷、邵某祥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承担矿产资源损失赔偿责任等量刑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15天到3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000至2000元,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采砂活动。在审理过程中,经当庭组织调解,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与本案五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五名被告支付矿产资源损失97459.2元、勘测鉴定费用2万元及500元赔礼道歉报纸刊登费用。
案例二:
梁某栓、戚某淅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6月15日晚,梁某栓、戚某淅带着便携式电打渔机在淅川县滔河乡白亭村丹江河流域电鱼,他人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淅川县公安局滔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正在打鱼的梁某栓、戚某淅抓获。
淅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淅川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梁某栓、戚某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取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数量90公斤,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某栓、戚某淅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国水产品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品研究所对梁某栓、戚某淅非法捕捞水产品所致生态损失做出《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对梁某栓、戚某淅非法捕捞水产品所致生态损失的修复建议为,梁某栓、戚某淅应当在水域放流成鱼270公斤,幼鱼87703尾。
南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栓、戚某淅在丹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触犯刑法,还对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造成较大损害,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致使水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梁某栓、戚某淅承担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在案发流域增殖放流成鱼270公斤,幼鱼87703尾。
案例三:
张某红等人盗伐林木、李某广滥伐林木案
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红承租某光公司租赁的某水务集团的部分土地。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嵩联系到被告人李某广,经被告人赵某占、张某红同意后,被告人王某嵩和李某广2020年6月27日签订树木买卖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将杨树卖给被告人李某广,被告人张某红、王某嵩等人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树木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张某红、王某嵩多次催促被告人张某龙加紧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没有某水务集团同意并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龙告知被告人张某红、王某嵩、赵某占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可以协调森林公安和林政等部门,确保采伐树木过程中不被上述部门查处。被告人李某广购买林木后,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征得被告人张某红、王某嵩、张某龙同意后,雇佣李某俊等8人于2020年8月18日实施砍伐,直至8月21日案发,期间共计砍伐杨树82棵,活立木蓄积量为26.7479立方米。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红、王某嵩、张某龙、赵某占明知涉案树木系某水务集团所有,在未取得该公司许可、委托的情况下,仍合谋盗卖涉案树木,致82棵林木被盗伐,活立木蓄积26.7479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广购买林木后,在明知涉案树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采伐林木82棵,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张某红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嵩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2年4个月,并处罚2万元;判处张某龙犯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2年4个月,并处罚2万元;判处赵某占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李某广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红、王某嵩、张某龙、赵某占支向某水务集团支付4万元代为补栽林木款并由五被告在河南法制报刊登道歉声明。
案例四:
范某林、赵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自2021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二人合伙制作3个“抬网”,每个长30米、宽30米,并将“抬网”放入白龟山水库水域内,进行非法捕捞活动。2022年5月18日,民警在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滍阳镇东羊石白龟山水库水域将正在非法捕捞的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现场抓获。二人使用禁渔工具“抬网”在白龟山水库水域内捕捞鱼类,并将捕获的鱼类贩卖,获利32000余元。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退缴违法所得32000元。
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林、赵某军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认罪认罚。判决被告人范某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已追缴的违法所得32000元予以没收,对扣押的渔船2艘、船用马达2台、气泵1台、抬网3个、158斤鱼予以没收。
其他典型案例:
张某节诉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林业局行政补偿案
胡某强非法采矿案
郭某安、郭某非法采矿案
王某胜等人非法采矿案
郭某森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褚某、张某灿污染环境案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赵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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