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六批11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核准文件运输建筑垃圾案
(相关资料图)
石家庄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未办理核准文件,在正定县羊曲线与正灵路交口运输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4条第一款第二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检验建筑材料案
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某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对涉及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王XX、张XX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曹某不履行注册监理工程师义务案
中国人保(廊坊)金融大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曹某未按要求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其行为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6条第二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的规定,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1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总监理工程师曹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损坏城市供水管道案
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施工中损坏DN400城市供水管道,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27条第二款第(二)项“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水产养殖”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刘某私自倒灌燃气案
沧州市黄窑村居民刘某私自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第十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案
某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天然气(燃料用途)经营许可,在任丘市某厂区内北侧安设天然气储罐,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任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安全职责案
盐山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融钢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管桩端板深加工生产项目施工中,对施工现场工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某项目施工降水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1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袁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临漳县袁某在邢台市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20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邯郸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滏河大街与北环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西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19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被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的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至二百元的罚款”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397.6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
辛集市和睦井村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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